證監會發布《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
來源:中國證監會
時間:2018-10-12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滬倫通監管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市場相關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證監會對《滬倫通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GDR)后的限制兌回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后實施配股等。
《滬倫通監管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內容:一是明確滬倫通CDR發行審核制度。對相關核準程序、申報文件清單、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核準數量上限等作出規定。二是明確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對境內證券公司參與跨境轉換的條件及相關資產和投資行為等作出規定。三是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對季度報告、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作出差異化安排。四是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規定。五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
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有關方面繼續做好滬倫通相關準備工作,堅定不移推進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也將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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